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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

转发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作者:电气工程系 发布时间:2011-03-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应届毕业生指201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09年、201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凡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共246人,包括选调生35人,在职位表中注明“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者,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叁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4类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报考全省任何一个定向招考岗位(即不限专业、不限在原服务市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叁)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1日至1993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0年3月11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个别特殊职位放宽到高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叁、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的具体招考职位及资格条件可到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 www .gdzz.cn)、广东人事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广东法院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冲阳光检务网()及相关市的网站上查询。
  (二)网络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招考职位,在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各市职位(含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位及选调生职位),在各市网站报名(具体网址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查询)。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1日9:00至3月15日16:00,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相应报名网站,填写个人情况,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以便进行资格审查。
  2.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在提交申请后报名截止前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3. 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缴费确认或现场缴费确认的方式进行。采用网上缴费确认的,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16日16∶00;实行现场缴费确认的,缴费时间为3月16日9:00至3月17日16:00。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4. 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3月24日9:00至3月27日9:00期间,登录原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叁)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须按专业参考目录(具体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查询)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具体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查询),所有科目均不指定考试用书。
  笔试时间:2011年3月27日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相加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二)面试。
  面试对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计算函数为:

          3χ       1≤χ≤5

    у=      2χ+ 5       5<χ≤50

       1.5χ+ 30       χ>50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按照此公式计算确定具体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数量,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笔试合格的考生中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通过资格复审、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在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3年内不得再报考我省公务员。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素质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工作严格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笔试、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划定。
&苍产蝉辫;  五、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苍产蝉辫;  六、录用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由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
  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和录用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提出意见。
  七、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报考指南(具体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查询)。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叁)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的附件、法检院招考简章、选调生招考简章同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上发布,并在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同步转发,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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