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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答

作者:计算机系 发布时间:2011-04-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摆2008闭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对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摆2009闭56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对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摆2009闭29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广州增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效地减轻学校和家庭因大学生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1. 住院医疗待遇:
基金支付参保人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共付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支付。
2. 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七种。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对每1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七种两个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治疗;急诊留院观察治疗;家庭病床治疗等。
 
叁.如果我要异地就医呢?
答:大学生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2.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特、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
3.经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四.有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答:(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医保启动时间与医保年度?
答:府办〔2009〕56号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应统一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2009年9月1日前已正式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2009年的保险年度可以暂按原规定执行作为过渡,但从2010年起,所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律按照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
 
六.医保的费用是怎样的?
答: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贴100元。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七.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呢?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社包年度封顶线为62304元)
 
八.我已经在家里参保了,还需要再次参保呢?
答: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参保。以下叁种情况例外:
(1)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公费医疗的学生凭公费医疗证明,上报学生处审核,可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2)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报学生处审核。
(3)曾在原高中参保的新生不能重复参保,上报到学生处审核。
 
九.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我该怎么办?
  答: 1.咨询辅导员、书记或学生处朱老师
   2.咨询增城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网址:咨询电话:82642302、82642303
   3.可到医院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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