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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9 14:38: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推进学分制条件下辅修专业、双学位等跨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修读要求,根据《广州华立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广州华立学院对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第二专业的相关专业课程和核心课程,其中双学位的还应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的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为48学分左右,双学位总学分为60学分左右。

第叁条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形式按照学生人数确定。学生人数30人以下,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随班听课的办法实施学生人数30以上(含30人),应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修”形式修读。单独开班的,须报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教学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到相应二级学院。

第六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 跨二级学院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凡休学、留级的学生不得申请就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七条学生在第二学年起,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学习,并填写《广 州华立学院就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申请时间为春学期或秋学期第4~5 周。

第八条教学单位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公布录取信息,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后,学生即可参加辅修专业、双学位相关课程的选课,并从注册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第九条学生也可在未申请前,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可申请补办注册手续,或者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考虑教学资源容量,学校优先满足注册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条学生在了解有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等情况后,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修读计划。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与已修完的主修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相同,且该课程主修专业的学分不少于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分的课程,经学生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学分免修申请表》、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审定后可免修。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不能用于主修专业课程的免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替代经学生申请、教学单位认可,允许融合设计、联合实践、合并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关要求时,主修 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

第十叁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研修的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的成绩管理按《广州华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延长学制以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 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修读所缺课程,学校一般不安排住宿等。

第十八条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经开设的教学单位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书。其中双学位证书的发放需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证书单独发放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为同一一级学科时,不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双专业、双学位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含免修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教材应选择同年级相同教材。原则上教务处不统一组织订购,各学院根据就读学生自愿,集中订购或自行解决。第二十叁条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终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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