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课程考核的顺利进行,严肃考场纪律,端正考风和学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监考职责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
第叁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巡视时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
第四条 按照《广州华立学院考场工作细则》和《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指导监考员对考场异常情况做出及时的处理,并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意见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等情况,要及时在《广州华立学院考试总监考登记表》上进行记载,于考试当天上交教务处,以便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六条 认真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巡考员职责
第七条 佩戴证件提前15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将未按时到位的监考员及时报告总监考,并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可要求该单位另派他人监考。
第八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上传下达考务信息和指令,积极巡视,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巡考员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应注意不要影响学生考试。如有违纪情况巡考员应及时报告总监考,并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协助监考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监考。
第十条 协助总监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导致不能履行巡考任务时,请提前与其他巡考人员等位调换,并及时报予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考场巡视记录表》,于考试当天上交教务处。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叁条 监考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监考员必须开考前15分钟领取试卷,必要时准备好草稿纸。
第十五条 监考员领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核对考生证件,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并监督学生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十六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宣布考试科目、开考时间、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并到考生座位逐一分发试卷,不可由学生传递试卷。
第十七条 开考后30分钟,监考员禁止迟到的考生入场,再次核对考生证件,并让学生签到。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就试题内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释,更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对学生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甚至影响学生考试的事情。
第二十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15分钟和5分钟可提示学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止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考试结束前的混乱现象。到考生座位逐一收齐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场。如发现试卷缺少,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缺少试卷的学生姓名,并负责追回试卷。对拖延交卷者,按废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如实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由主考教师收齐试卷并上交教务处,若有考试违纪情况,要将《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违纪考生考试试卷一起上交教务处。
第二十叁条 监考员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迹象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对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即视为作弊,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全校期末考试期间,须于当天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当天的总监考做出处理;平时的考试或考查,应在3日内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送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若存在无故监考迟到、缺席、不履行职责或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按《广州华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考生守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应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旷考论。因特殊情况(如重症、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 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将书包、课本、复习资料、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带至考座,必须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学号、姓名、年级专业,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员,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叁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自行借用考试用具,个别学生确需借用,须经监考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叁十一条 学生进入考场前需做好应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第叁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叁十叁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时间交卷者,按废卷处理。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打手机、发信息等。
第叁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得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叁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叁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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