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 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师生员工文明交通 安全意识,根据学校实际,我校制订了《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制定校园道路管理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全面推进我校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为构建平安校园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校园交通管理安全方案的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显着加强,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师生出入便捷、安全,有效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叁、领导小组
组 长:李玉林
副组长:林小龙 曹长生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 工作范围
校门口及周边道路、整个校内场所。
五、 工作措施
1.建立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健全学校管理工作网络,形成工作合
力,齐抓共管。
2.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学校文明交通安全工作。
3.所有开车进入学校的教师、商家要签定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4.建立学校所有教师、商家的车辆档案,便于管理。
5.加强对教职工、商家交通安全法宣传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6.加强对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
班会等教育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7.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硬件建设, 以便确保交通安全宣
传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
8.严格执行校门管理规定,教职工机动车辆车牌识别系统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必须经门卫核实来访信息方可进入校园。
9.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禁止鸣笛和超
速行驶,确保行人优先通行。
10.规范校内车辆的停放秩序,严查机动车辆违规停放,依据相关
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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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苍产蝉辫;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
(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 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
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准占道。
第五条 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必须提前报保卫 处总务处审批,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现场布置警戒线,摆水马、围敝现场,贴安全提示。
第六条 校园路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标线、标志和道路
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
第七条 加强校内行人管理,严禁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不&苍产蝉辫;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嬉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行人穿越道路应
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八条 校园道路禁止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
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苍产蝉辫;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遇学生上下课等人
流顶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行人争道。
第十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路边通行;穿 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平安后再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叁章 教师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对教师及其他车辆的进出校门制定明确的要求,合理规&苍产蝉辫;划校内车辆行走路线及停放场所,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
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限速行驶,有效规避风险。
第十二条 车辆校内行驶一定要慢行多观察,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 里,不能和学生抢行,教师校内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速行驶,
按要求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内鸣笛,禁止超车。
第十四条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
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优先,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
上下课高峰期所有车辆严禁通行。
第十六条 严禁在非停车区内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
援通道。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等交通道路主干道以
及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辖区域。
第二十条
校内禁止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通行。
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所
如车辆在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将伤
者送到医院或拨打 120 急救电话进行救护, 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四章 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车辆的管理,禁止无关车辆进校。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一律停放规&苍产蝉辫;定的停车场内。外来办事车辆出入校园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
门卫联系好相关人员,填好来访登记表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第二十四条 货车、铲车、吊车等用于学校基础建设的车辆,经学
校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一律按规定的路线及区域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外来车辆进校后车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车辆必 须停放在停车位,不得停放在校内道路的陡坡上,防止车辆自行滑行,
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
人员和学校保卫处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外出进校的学生,不得擅自接送学生进
出校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学校学生手册规定的违禁物品带进校园,如:
烟酒、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三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苍产蝉辫;处,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 要领导、重要来 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车辆和交通管
理。
第五章 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大型显示屏、校宣传栏等载体,以遵守“文 明行路,不走车行道、不乱穿马路、不沿马路并肩行走,不乱上乱下 ”
为主要内容,建立多维一体的宣传氛围。
第三十二条 定期举行交通安全教育讲座,组织师生学习《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叁十叁条 以主题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法 规学习活动,让学生们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认识各种交通标志
图、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礼让的交通习惯。
第三十四条 定期组织师生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培养师生的
危机意识。
第六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叁十七条
除划线车位外,其他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宿舍区及周边区域禁止停放车辆,送货车即停即走。
食堂及及周边区域禁止停放车辆,送货车即停即走。
第三十八条 教师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学校有重大活动时,教师
应按要求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园文体活动或其他大型活动时,人群密集
区域禁止车辆通行。
第七章 节假日车辆疏导
第四十条 节假日期间学校保卫处、保安等,应该提前落实好值班
备勤人员,根据出入口车辆及人员流量情况及时调配。
第四十一条 所有人员按照“定人、定岗、定位 ”的要求,科学安 排,合理调整人员班次和工作分配,就餐重点时段应保证前后班次时 间的重迭,实现高峰时段在人在岗。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保证各项
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 按照出入口分流的原则,在校门口刷脸机、车道出入 口重点部位,安排专人在各易拥堵点位维持秩序,科学疏导车流、人
流,防止出现长时间拥堵。
第四十三条 按照“警民联动、共建协作 ”的要求,加强与地方交 警、地方派出所的沟通、联系工作,共同商讨面临应对保障方案及特
情处置措施,联动协作,保障校外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四条 针对节假日期间人流量大、工作量大、工作人员状态&苍产蝉辫;较疲劳,容易出现安全疏漏的特点,应该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休息时 间,工作人员(保安、学校保卫处、学生志愿者及临时协助疏导交通 的老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红、黄马甲, 以防有突发
情况,师生能够及时进行求助。
第四十五条 各项设备设施,如人脸闸机、车道出入闸机等
设备,在节假日前应做好全面检修及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章 校园车辆违章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和校外人员,第一次 发现乱停乱放贴单警告处理;第二次禁止进校 7 天;第三次或以上禁止进校 1 个月。
第四十七条&苍产蝉辫;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和校外人员,超速行驶的车辆,超出20-30公里/小时,禁止该车辆进校7天。超出30-40公里/小时,禁止该车辆进校1个月。超出40公里/小时及以上,禁止该车辆进校1年。(包括校内两轮、叁轮电动车、摩托车)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恶意堵门、强行闯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接学生进 出校等严重违章行为的车辆,纳入学校车辆管理黑名单,视情节严重,限期一个月至一年之内不得进校。
第五十条 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服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章 电动车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电动车使用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安全驾驶。电动车使用实行定牌制度(每台车有固定车牌和固定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驾驶规则或转借他人造成损坏的,由电动车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电动车的停放:在停靠过程中,电动车须靠边停放,勿阻挡出入口,使用完后须将电动车停放到规定的指定位置,按序整齐停放。
第五十三条 电动车入园使用必须统一安装园区内车牌,未经允许不得开出园外如特殊情况须请示领导方可出园,若发生交通意外,将由电动车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园区内使用电动车,不能用于与工作无关。
第五十五条 电动车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具有合格证书的充电器在指定地方充电。
第五十六条 经部门检查评估,如电动车过于残旧(电动车不能正常行驶、刹车失灵、外壳严重损坏等),不宜继续使用,使用部门须申请更换符合安全正常使用的电动车。
第五十七条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公共物品或交通事件的,均由使用者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电动车时速限定在20公里以下,禁止鸣喇叭,若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章 观光车使用
第五十九条 观光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严禁不具备资格的无证人员驾驶。
第六十条 电、油表仪器显示一半时,务必指定专人到指定的充电地点充电、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六十一条 驾驶人员必须熟读“使用说明书”,熟悉说明书中指出的技术参数、操作机构、功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守则,了解维护保养常识。
第六十二条 驾驶人员不得饮酒驾驶,若生病或服用了镇静、抗过敏药物者,不得驾车。存在上述情况者,要向领导说明,换人驾车。
第六十三条 本车限在本单位范围内行驶,不得在本单位范围外的公路、街道上行使。
第六十四条 在本单位范围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下坡段要减速,弯道限速10公里/小时。阴雨天气,尤其是连续阴雨天气要注意防滑,车速限10公里/小时。
第六十五条 遇到其他机动车要主动停车、让行,要执行交通法规。
第六十六条 观光车不得超载、超员驾驶。
第六十七条 倒车时,驾驶人员要注意车后是否有人、行李或其他障碍物,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十八条 有客人、师生用车,尤其是生病学生用车时,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抓好扶手”等;待生病学生坐稳后,方能启动车辆,缓慢加速行驶。
第六十九条 驾驶人员要集中精力驾车,不得东张西望分散精力,不得与客人谈话。
第七十条 严禁以下情况者使用车辆:
1.不给喝酒或身体不正常的驾驶人员;
&苍产蝉辫;2.观光车出现不正常现象时;&苍产蝉辫;
&苍产蝉辫;3.正在处理事故时;
&苍产蝉辫;4.公车私用现象。
第十一章 广州华立学院车辆进出管理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和良好秩序,确保车辆有序进出与停放,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车辆分类
1.教职工车辆;
2.外来送货车辆;
3.校内第叁方、合作方员工车辆;
4.各级党政机关车辆;
5.贵宾车辆。
二、车辆进校方式
1.教职工车辆。分两类:第一类月卡用户,识别进出;第二类临时用户,驾驶人凭校园码进校。
2.外来送货车辆。外来送货车辆均是临时用户,登记后凭邀请码进校。
3.校内第叁方、合作方(商户)车辆。分两类:第一类月卡用户,识别进校;第二类临时用户,驾驶人凭校园码进校。
4.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公干车辆。门卫通知对应部门到校门口迎接,或相应部门提前告知门卫车牌,发放车辆放行卡进校。
5.贵宾车辆。泛指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特邀贵宾、校级领导邀请嘉宾车辆等。经常来访贵宾车辆由董办或校办提前把车牌输入车辆管理系统自动升杆进校,临时来访凭董办或校办通知进校。
6.未经审批办牌的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不得进校;带病车辆、脏污车辆、车尾物品没有绑好的车辆不予以进入校园。
&苍产蝉辫;叁、车辆进校查验
第(一)、(叁)类车辆可抽检;第(二)类车辆必检;第(四)、(五)类车辆免检。
1.外来送货车辆出示邀请码、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开车厢门接受检查,门卫要对全车、车牌、车厢内部、驾驶证等拍照存档。
2.已办理月缴费送货车辆出示临时出入证,开车厢门接受检查,门卫要对全车、车牌、车厢内部、驾驶证拍照存档。
3.建设工地车辆,除了跟货车一样的手续外,每一次都需要相关部门人员或安保人员带路引导到工地。
四、车辆离校
有物品要带离校区的,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在申请书签名盖章(附物资放行条)、其他单位到客户服务中心开放行条,离校时须出具放行条给安保人员。
五、离校停车收费
1.校内停车,一般分月缴费车辆和单次缴费车辆两种方式,单次缴费车辆计时收费。办理月缴费车辆需要携带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商业保险单复印件,审批表原件到行政楼111室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2.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公干车辆、贵宾车辆不计费;
3.来访车辆收费
(1)来访车辆是否收费,通过华立园大门小程序邀访码设定;
(2)各单位领导或指定一部门设定是否收费的权限;
(3)不具可设定免费权限的部门和个人,如需要给邀访车辆免费,可向有权限的部门申请。
六、车辆离校抬杆方式
1.华立园教职工车辆,自动识别,自动抬杆放行;
2.外来送货车辆,手动抬杆放行;
3.校内第叁方、合作方员工车辆,手动抬杆放行;
4.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公干车辆,手动抬杆放行;
5.贵宾车辆,经常来访的自动识别放行,临时手动抬杆放行。
七、除特种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疫情等特殊时期入校需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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