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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学科带头人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2 17:03:3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学科带头人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学科发展、协调组织学科 团队,开展有组织科研,加快培育省级“一流学科 ”和“硕士建 设点 ”,增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以学科建 设引领带动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工作向“省内一流、全国知名 的高水平民办高校 ”的目标迈进,结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特制 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工 作,包括学科带头人的选聘、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叁条 学校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目标管理制,按照 学科设置,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宁缺毋滥、 标考核、 动态管理 ”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聘期为 3 年,每 3 年重新考核、聘任一 次。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 度或违法违纪将解除聘任。

 第二章  设置和遴选条件

第五条 每个一级学科设置 1 名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由学 科内老师自荐、部门推举、学校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能 跨学科兼任。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有高尚的师德学术道德,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 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

(二)熟悉国家学科建设政策, 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学术前 沿和最新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和学术权威性, 能够凝聚和团结学术骨干开展工作。

(叁)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从 事教学科研 10 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和较大影响的 学科研究方向,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 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其中省级重点学科学科学科带头人曾主持过 1 项国家级科研 项目为必备条件):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 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厅级科研项目 2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 1 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叁名、叁等奖第一 名)。

3.主持横向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20 万元 以上,理工类 40 万元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 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领域内C /SCI 及以上级别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  1 部。

 第叁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要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定位,组织制订好 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定位和目标,负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 合理使用学科建设运行经费,处理学科建设中的问题,为学校学 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设依据。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团队的组织和建设工作。根据 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确定学科研究方向,组建具有学科发展特 色的若干学术团队,开展有组织科研的活动。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工作。定 期开展学术培训和交流,积极组织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申报、评审 和鉴定、推动科技服务地方、指导学科竞赛等活动。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要完成学校学科带头人任务书规定的其 它任务。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绩效 和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享有对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使用的 审批权,依据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预算,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叁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 作活动给予优先资助;对学科带头人在科研方面所需的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等予以优先支持,并积极提供条件,支持其申报各级各 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 对学科业绩、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绩效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学科带头 人年度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聘期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按考核等级发放绩效。

年度考核按照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学科建设年度目标及本人应 完成的建设任务考核,聘期考核按照学科建设期满学科建设目标 及本人应完成的建设任务考核。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和学院考核 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按学校相 关规定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主管校长、职能部门、学院要进行工 作约谈,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两次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 学校将解除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聘任。聘期考核任务未完成者,学 校取消下一届学科带头人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提前解聘学科带头 人资格,且不能参加下一届学科带头人遴选:

1.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惩处;

2.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3.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4.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

5.调离本校。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终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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