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婷婷综合久久久久中文

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制度>学校及部门制度>详细内容

学校及部门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8 18: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统计汇总;各部门考勤员负责监督和审核部门人员考勤情况。

第二条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能按照学校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考勤的特殊部门(如医务室、图书馆),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部门要求的工作时间,每月1号报人事处备案。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按学校通知为准。

第叁条相关规定

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上班均需亲自签到,要求每天上午、下午按上班时间签到。

2.因上课、教科研活动或外出公务等未能按时签到的,返回部门后,要及时补签,并在签到表上注明补签原因。因上课等教学活动未能按时签到,由教务处提供上课等情况;因教科研活动或外出公务等工作未能按时签到,由所在二级学院核定出勤情况。

3.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报批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或旷工。

第四条月度实际出勤天数是指教职工在该月度应出勤天数的基础上,剔除法定节假日、福利假期、有薪假期之后的出勤天数。假期包括:

1.法定节假日为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

2.《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假期:产假、育儿假、婚假等。

3.有薪假期是根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的年限,为教职工提供的福利假期。

第五条值班与调休

1.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由组织值班的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作分管报对应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按值班计算(申请必须有明确的值班理由及值班时间)。

2.休息日值班的教职工,部门负责人可安排调休(每月调休不得超过2天),并以学期为统计单位,不跨学期累计。

3.调休须事前审批,注明是否调休、调休天数、调休事由,根据请假审批权限(见表一)办理调休后方可休假。

4.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前后集中申请调休。

第六条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类型:事假、病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

2.请假:

1)应提前完成审批,说明请假理由、起止日期、请假天数,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医疗诊断证明、结婚证、生育登记证等,根据请假审批权限(见表一)办理请假并完成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个人事宜请事假,可酌情批准。请事假超过1月及以上的,必须附上书面报告(审批权限参照表一)。每学年请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学年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出读硕、读博根据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天数。

3)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续假:

在已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基础上,如因故未能如期销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销假:休假期满,请假人应按时返校上班并进行销假处理,如提前销假或撤销请假需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七条迟到、早退、离岗、旷工的处理

1.迟到、早退或离岗任何一种情形合计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从第二次开始计算次数,并进行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者该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选优良及以上等级。

3.迟到、早退、离岗,超过1小时至半天(含半天),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至一天(含一天)按旷工一天计算,以此类推。

4.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①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②提供虚假或伪造请假理由、证明,属于违规行为;

③找他人代签的和替他人签到,属于违规行为;

④未因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审查、传讯等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正常工作的;

⑤迟到、早退或离岗任何一种情形合计学期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⑥休假期满后仍未按时到岗的。

5.旷工的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请假,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的,学校对其旷工情况通报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并进行为期2天的公示,同时按其入职时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公示文件告知。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公示期满后,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越权审批或瞒报、拖延不报,均为越权行为,由此造成的责任(含经济责任)由越权者承担。

 

 

 

表一:请假审批权限

 

人员

天数(当次或当月累计)

审批部门及负责人

 

 

 

教师

1天以内

学院负责人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

 

5天以上

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人事

处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

人事校领导

 

 

科级以下行政教辅人员

1天以内

部门负责人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5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

 

 

科级干部

1天以内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5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

副处级干部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常务副校长

正处级干部

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终审:人事处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