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统计汇总;各部门考勤员负责监督和审核部门人员考勤情况。
第二条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能按照学校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考勤的特殊部门(如医务室、图书馆),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部门要求的工作时间,每月1号报人事处备案。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按学校通知为准。
第叁条相关规定
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上班均需亲自签到,要求每天上午、下午按上班时间签到。
2.因上课、教科研活动或外出公务等未能按时签到的,返回部门后,要及时补签,并在签到表上注明补签原因。因上课等教学活动未能按时签到,由教务处提供上课等情况;因教科研活动或外出公务等工作未能按时签到,由所在二级学院核定出勤情况。
3.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报批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或旷工。
第四条月度实际出勤天数是指教职工在该月度应出勤天数的基础上,剔除法定节假日、福利假期、有薪假期之后的出勤天数。假期包括:
1.法定节假日为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
2.《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假期:产假、育儿假、婚假等。
3.有薪假期是根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的年限,为教职工提供的福利假期。
第五条值班与调休
1.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由组织值班的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作分管报对应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按值班计算(申请必须有明确的值班理由及值班时间)。
2.休息日值班的教职工,部门负责人可安排调休(每月调休不得超过2天),并以学期为统计单位,不跨学期累计。
3.调休须事前审批,注明是否调休、调休天数、调休事由,根据请假审批权限(见表一)办理调休后方可休假。
4.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前后集中申请调休。
第六条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类型:事假、病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
2.请假:
(1)应提前完成审批,说明请假理由、起止日期、请假天数,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医疗诊断证明、结婚证、生育登记证等,根据请假审批权限(见表一)办理请假并完成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个人事宜请事假,可酌情批准。请事假超过1月及以上的,必须附上书面报告(审批权限参照表一)。每学年请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学年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出读硕、读博根据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天数。
(3)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续假:
在已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基础上,如因故未能如期销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销假:休假期满,请假人应按时返校上班并进行销假处理,如提前销假或撤销请假需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七条迟到、早退、离岗、旷工的处理
1.迟到、早退或离岗任何一种情形合计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从第二次开始计算次数,并进行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者该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选优良及以上等级。
3.迟到、早退、离岗,超过1小时至半天(含半天),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至一天(含一天)按旷工一天计算,以此类推。
4.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①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②提供虚假或伪造请假理由、证明,属于违规行为;
③找他人代签的和替他人签到,属于违规行为;
④未因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审查、传讯等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正常工作的;
⑤迟到、早退或离岗任何一种情形合计学期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⑥休假期满后仍未按时到岗的。
5.旷工的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请假,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的,学校对其旷工情况通报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并进行为期2天的公示,同时按其入职时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公示文件告知。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公示期满后,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越权审批或瞒报、拖延不报,均为越权行为,由此造成的责任(含经济责任)由越权者承担。
表一:请假审批权限
人员 | 天数(当次或当月累计) | 审批部门及负责人 |
教师 | 1天以内 | 学院负责人 |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 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 | |
5天以上 | 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人事 处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 人事校领导 | |
科级以下行政教辅人员 | 1天以内 | 部门负责人 |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 |
5天以上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 | |
科级干部 | 1天以内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 |
1天以上5天(含)以内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 |
5天以上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 | |
副处级干部 | 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常务副校长 | |
正处级干部 | 分管校领导、校长 |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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