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应持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及必需的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
第二条 闭卷考试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入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交监考老师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叁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条 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得分。
第二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
第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
(叁)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七)未经允许将草稿纸、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一)凡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包括自带草稿纸)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叁)接传答卷、草稿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四)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存储有与考试相关材料;
(五)撕毁试卷、案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六)与其他人交换试卷;
(七)不按时交卷或不交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八)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九)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十)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严重的,其他形式作弊;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浏览、查询或咨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或者发送与考试相关内容的(含试卷内容);
(叁)考场外利用通讯设备提供与考试相关信息协助他人作弊;
(四)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
(五)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六)组织作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七)作弊被抓后态度恶劣,撕毁试卷或答卷,并威胁或伤害巡考、监考老师的;
(八)作弊被抓后态度恶劣,撕毁作弊证据(如纸条、草稿纸);
(九)作弊被抓后诬陷巡考老师、监考老师的;
第叁章 违纪处分
第十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学生作弊情况向全院公示。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学生作弊情况向全院公示。
第十二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学生作弊情况向全院公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再次违纪是指曾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加重处分: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或严重警告处分到期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的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期间或记过处分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的第二章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叁)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或留校察看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的第二章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以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在获得处分后满12个月,且在处分期间成绩优秀、表现突出(具体标准可参照新《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章六十四条第二款),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由教务处作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可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流程: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随表需附成绩单、表现优秀证明材料:获校级、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公开发表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并填写意见→学部教务员统一收齐交回教务处审核,10个工作日后将结果告知学院(部)。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作出记录。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核实证据确凿后,监考人员应当宣布该生作弊,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行为,要求作弊学生在其试卷上签字确认,并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如作弊学生拒不签字,则在其作弊试卷上标明,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同时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将作弊学生的作弊行为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教务处。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将发放违纪告知书送达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将对作弊学生进行教育的书面材料整理后送教务处进行审核,并由教务处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最后作出处分决定。如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将处理文件分送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部),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文件之日起10日之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本规定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其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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