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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7 14:38:5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校师生员工保密意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叁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保密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挂靠党委办公室,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政治要求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六条 学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叁级。

第七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叁)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招生考试、国家教育各级统一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等;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并在文件材料中进行明确的标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工作事项有:

(一)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叁)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财务安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叁章 定密工作

第九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四章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是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

第十叁条 制作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安全场所进行。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印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渠道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严禁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不得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用毕要立即放置保密柜或保险柜内,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外出的,应件不离人,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出境。

第十六条 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在私人笔记上记录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私自再行复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做好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和清退等工作。各单位通过开会或其他工作渠道获得的涉密文件,应及时交由保密办统一处理。因机构合并、撤销的单位和岗位调动、离退的个人,均应及时做好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交接和清退工作。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统一由保密办负责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其他重要或敏感的内部废旧文件资料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到具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销毁。

第五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相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办公设备应明确责任人,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并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场所使用和保管。涉密笔记本电脑、U 盘、光盘等便携式涉密设备(介质)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使用进口设备和产物,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他未经加密的办公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和处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第二十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需规划建设涉密网络,或以网络、终端形式接入其他机关、单位涉密网络的,必须报校保密委审批备案,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规范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未经同意,不得将学校公文和转发文件擅自上网公开。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工作秩序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设备和电子载体,应按其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办公设备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送至省、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维修单位。若厂家上门维修,设备责任人必须在场监督,防止泄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等部件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叁十条 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蚕蚕、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六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叁十一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叁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叁十叁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叁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叁十五条 组织涉密会议应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根据活动或会议的涉密情况确定密级,报校保密办备案,全程接受学校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叁十六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会议召开前要以口头或者文字的形式向与会单位、人员强调保密事项、提出保密要求、进行保密教育。会议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结束后,会务组人员要对会议用房进行检查,防止遗漏秘密载体而造成泄密。

第叁十七条 涉密会议的地点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配备保密屏蔽设备。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涉密会议。

第叁十八条 涉密会议的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与会人员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会议明确规定不准记录和录音的,不得私自记录和录音,不准摘录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禁止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

第叁十九条 涉密会议文件资料的发放要标明密级和编号,并履行签收手续,注明“会后收回”。 应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对文件的使用、发放、保管和传达、阅读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应由专人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场。对需收回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收回,除需归档外的,其余应及时清点登记销毁。

第四十条 涉密会议一般不得公开宣传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应经保密办批准,并进行非涉密化处理。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的秘密内容,不得擅自向新闻宣传机构提供涉密资料,公开报道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四十一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凡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叁条 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 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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