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广州华立学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志。
第二条 广州华立学院法人证书是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叁条 学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证书由学校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二章 证书的使用
第六条 证书一般供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 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叁章 证书的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学校董事会办公室“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终审: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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