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行政公章包括学校印章、校长印章及各级单位行政性公章,归口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校级、部门公章刻制执行审批流程,由学校董事会审批。党建类公章由党委书记审批。校级、部门业务用章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叁条 校级行政公章与校长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校办公室。未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条 使用学校印章、校长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审阅 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在用章审批单上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校长印章的,经校长签名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需盖学校印章及校长印章的(如毕业证、学历证、学生证、车辆年审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需要翱础平台申请或填写用章审批单,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六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学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成绩管理专用章、办公用品领用专用章、学生管理专用章等,各业务部门自行保管。
第八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终审: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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