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对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对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叁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学生资助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执行,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认定。组织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叁)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学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
(四)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五)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
(六)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组织学院内交叉审核。
第十叁条 成立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成立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叁)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叁)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八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叁)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叁)认定。
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依照职权对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复核。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复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年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级评议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或班级)、学院、学校叁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具体公示办法由学校制定。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须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叁条 学校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定认定工作的监督办法,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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